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青少年宫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少年宫。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 167 号、天河区华就路 273 号、黄埔区大沙北路 251 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伍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少年儿童社会教育、特殊教育、教育咨询等公共服务和研究任务;承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普、展示汇演、国际交流等教育和培训任务;开展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社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和科普及文体活动等公益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本单位党组织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二)本单位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单位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宫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认真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聚焦市少年宫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会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职权范围
市少年宫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市少年宫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事项如下:
1.研究重大决策事项;
2.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审议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审议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5.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议事规则
(二)议事规则
1.中共广州市少年宫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为党委会会议)是党委最高决策机制。凡属应当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酝酿讨论,然后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2.一般情况下,党委会会议每周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4.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包括: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研究部署广州市少年宫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市少年宫工会(含妇女工作)、团支部、少工委等开展工作;
(三)负责市少年宫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市少年宫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发挥领导统筹作用,推动本单位人才建设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党建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党建办公室设有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党务专员 1 名,兼职党务联络员 2 名。工作职责任务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传达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宫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负责组织、落实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建相关会议的组织与筹备,负责制定、落实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的起草、印制工作。
(三)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拟定“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等重要制度。
(四)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指导、监督党委下属各党支部党建党务工作,准确掌握各党支部贯彻执行党委决议和落实“三会一课”具体情况。
(五)负责协助党委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积极、慎重、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六)负责负责党员关系转接办理工作。
(七)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严格党建工作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设置党员活动室,推进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确定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形式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少年宫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党委委员会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全面主持市少年宫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业务工作,研究重要方案,重点专项工作,以及以市少年宫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开展的重要活动和项目等;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审议范围内经费预算的方案等;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举办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教育教研部、文艺部、美术部、科技部、体育部、语言部、融合教育部、少先队工作部、社区教育部、物业部、宣传部,配置事业编制职数 168 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少年儿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少年儿童对本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平等地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场地服务、科技文艺活动、主题展览、少年儿童素质教育活动和培训等公益服务;在本单位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中享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享有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享受本单位规定的政策优惠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被聘用的教职工在聘期内,拥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拥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拥有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少年儿童
少年儿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应当遵守市少年宫的相关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本单位教育环境和荣誉,爱护本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时参加本单位的培训和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成果汇报和实践活动;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教职工
本单位职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为:
(一)本单位设有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教职工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听取、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情况,讨论审议涉及职工集体权利的规章制度或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等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会议决议须经由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二)本单位畅通群众意见建议投诉等反馈途径,全方位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丰富线下投诉、建议渠道,放置投诉建议箱及投诉意见簿,在醒目位置张贴投诉监督电话等,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安排工作人员实时关注各渠道的咨询或投诉并及时处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开展调研,向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少年儿童的现实需求、心理健康、困难问题等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全社会、面向少年儿童。坚持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相统一。坚持公益性、普惠性。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少先队社会化工作体系,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教育和引领青少年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二)科学合理开设校外教育培训课程;
(三)开展各类公益实践活动等;
(四)为各类课程、活动的开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和财务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按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三重一大”工作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预决算编报和公开、账务核算、绩效评价等工作,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和使用捐赠。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可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捐赠、资助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四)本单位年度部门决算、年度部门预算;
(五)按照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经中共广州市少年宫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少年宫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生效。